博客來網路書局博客來 2018-10-16 18:35

〔記者蔡政珉/苗栗報導〕苗栗縣少女小恩於國三未滿16歲時透過網路遊戲認識新北市洪姓男子,兩人關係日漸熱絡,少女情竇初開將洪男認定為另一伴,遊戲中「公婆」成真,兩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。

不過,洪男明知小恩當時年僅15歲,竟然利用手機通訊軟體,先以言詞不停挑逗小恩,讓原本害羞的小恩逐漸放下心防,竟對洪男裸露胸部、生殖器官以及全裸,甚至拍下20張照片,供洪男觀賞,滿足洪男心中對未成年少女不正常的慾望。

之後,洪男不遠千里從新北市前往小恩就讀的國中,將放學後的小恩帶往附近的汽車博客來網路書店旅館,之後先脫下褲子將下體放入小恩口腔,再進行性交。

不過,洪男因作風太過大膽,小恩學校主任在瀏覽學校電子郵件信箱時,發現小恩猥褻照片,當場嚇了一跳,聯繫小恩家長後,總算揪出洪男。

苗栗地院審理此案時,考量小恩與洪男為男女朋友,且洪男未有前科在案,但洪男明知小恩當時為國中學生,對於性行為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,洪男竟因無法克制一時性慾,做出對小恩身心發展及社會善良風俗危害之舉。

苗栗地院法官判決,洪男因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,處有期徒刑5月。又犯引誘使少年被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,處有期徒刑1年4月,扣押洪男手機、電腦主機,緩刑5年。但洪男需至指定之政府機關、政府機構、行政法人、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,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,且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,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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